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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注冊管理司近日發布通知,就《醫療器械命名規則(試行)》開始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提交截止日期為2014年8月30日。
征求稿旨在為規范命名工作指明方向、確立依據:一是明確規范命名的目標和對象;二是對命名現存主要問題進行初步規范;三是明確通用名稱的地位和組成;四是提出命名的途徑和方法。征求稿提出命名應遵循“真實”和“一致”的基本原則,明確文字使用要求。
此次國家食藥監督總局公布的《醫療器械命名規則(試行)》意見稿是在上海委托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展了《醫療器械命名規則》的課題研究,提出了命名規則的內容草案。起草的《醫療器械命名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共包括十三條。其中最需要注意的是第九條。
第九條明確提出醫療器械企業在醫療器械命名時不得添加含有下列內容:
1.產品的型號或規格;
2.人名、企業名、品牌名、商標名或其它類似的名稱;
3.“最佳”、“最新”、“唯一”、“精確”、“速效” 等絕對化或排他性的詞語;
4.明示或者暗示對某種疾病具有治療作用的詞語,或含有表示功效、說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斷言或者保證;
5.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適應所有癥狀或者夸大適應癥的內容,或含有“美容”、“保健”等宣傳性內容;
6.未經科學發現證明或臨床結果證明,或虛無、假設的概念性名稱;
7. 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是對產品名稱所含內容的禁止性要求,將為各級管理部門和技術審評部門提供依據,也是可以快速篩除現有20%左右的產品名稱中的不適當內容和不規范用詞,并指導企業對新產品的命名進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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